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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13-04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发布者:正邦兴业 浏览次数:28

城乡建设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近日出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办法》还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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